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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