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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