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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