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