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