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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