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