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