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