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