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