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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