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