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