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