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