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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