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