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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