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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