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