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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