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