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