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