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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