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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