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