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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