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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