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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