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