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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