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