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