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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