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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