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