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