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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