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