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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