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