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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