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