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