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