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