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