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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