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国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