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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